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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水仙玻璃花
2024-11-01

关于“规则”
人的一生都必然受到规则的制约,甚至在规则的体系中还宣扬着“规则内的自由才是自由”,无论是家规,校规,法规,还是有文化内核中存在的“道德规范”,规则如同一只笼子限制在人的周边,拘束着人的行动。
在规则中,服从规则者将得到嘉奖,即使其本质上是一种所有物被剥夺的再给予,而违反规则者则会收到惩罚与更一步的剥削,用目的思维来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规则建立者的利益,巩固规则收益者的权益,保护规则遵守者的奖励,于是不守规则的人会被排除异类,进一步的巩固规则的地位。在规则之中制定的自由,是受到规则制定范围保护的,当追求规则意外的自由时,便会破坏其中的自由。
举个例子,在法律之中的自由,是要求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事,不许谋害他人,不许谋害定制者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谋害他人),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存在限制了“谋害他人”的自由,于是不遵守法律的人打破了规则,谋害了他人,在获得“谋害他人”的自由同时,损害了“他人”的自由,于是法律惩罚这个人失去更多的“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机制维护了遵守者群体的秩序,保护了法律之中的自由。
所以可以得出,规则的被限制者,同样是规则的被收益者,规则于个人的,集体的限制,是保护个人的,集体的自由,于是可以进一步得出,受规则限制的人,应当享有来自规则的收益,所以在法规的保护下,人们得以保证人生安全,在意与自由,在校规的限制下,学生得以被督促着更多更高效率的获得成绩,知识,在家规的责罚下,晚辈,孩子得以获得家庭的帮助,生养的资源。
反之,当个人,集体无法收到规则的保护,利益时,个人,集体就不需要遵守规则,比如这节课我得不到任何我需要的知识,那这节课我就有权利旷。但在校规中,即使是没有意义的课也不容许学生私自旷课,同时增添了惩罚机制,即“旷课扣分”与“旷课达到一定次数后寄过”,而“寄过”又将影响学生参与校规内部的评奖选优,乃至影响学业的完成,影响毕业。于是可以说,当你放弃规则给你带来的利益,接受违反规则将带来的惩罚时,那么你就可以无视规则。
在19岁生日那天,我有满满一天的课,但我不想把生日的时间花在课堂上,也不想遵循繁琐的流程获得规则内容许的“请假”的时间,于是我旷了一下午的课,自己在城市中游荡漫步,带着最为礼物的花束感受我生日的快乐,感受我违反校规的自由,但在第二天,我欣然的接受旷课的惩罚,警告抄写十遍学生守则相关的条约,当然我完全可以不接叫我去办公室的电话,也可以不抄就溜之大吉,但我并不想继续违反来自“惩罚机制”相关的规则,因为我仍需要在校规中做“好学生”的自由。
如何看待规则方式的差异在于是做规则的享受者还是做规则的奴隶,我们厌恶形式主义的本质就是在无法享受形式主义规则的同时还要收到其关联着的其他规则利益与惩罚的制约,规则的享受着需要去衡量规则带来的利益与惩罚是否对等,是否可以接受,是否会关联其他的规则,而规则的奴隶,就无法看清规则的内核,是在恐惧违反规则的表面下,那颗不思考的,盲从的,胆怯的心限制了自我的自由。
当然,在规则中,有些在制定者眼中的奖励却是对遵守者的惩罚,有些习以为理所当然的利益,却是最没道理的,甚至存在着绝经饿死之际面前只有裹挟着刀片的糖果这般矛盾的形式,最好的例子便是在收到家庭家规的折磨的同时,又无法摆脱受制于家庭的供养,但也同样的,在不需要享受来自家庭的保护之后(即实现经济独立人格独立之后),也就不需要遵守“家规”。当然这也有个人对家庭的观念,看法分类讨论,有些人认为“生育之恩”这样的权益大于一切,于是无论收到来自家庭怎样的折磨都无以回报,有些人认为只需要用价值来衡量,得到来自家庭的物质价值就应当回报相当的物质价值,没有得到来自家庭的情绪价值,就不应该再与家庭回报什么感情。
本质上,仍是对规则中保护的利益与限制的惩罚做衡量,人应当有属于自己的对规则的看法,应当有属于自己的规则,就像是“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为了能担大任,获得相应的知识,能力,权利,贡献,自由,才要受到规则的限制,苦难,反之得不到相对应的权利,就不需要遵守规则,能接受无法逃避规则的惩罚,就不需要收到规则的制约。
我从并不是一个守规矩的好孩子,只不过我需要规则能给我带来的利益,只不过我不能接受违反规则后我将要失去我的自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能做的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提高自动视野,攀登的更高,能摸到更广阔的自由,能制定自己的规则,才是自由。
在打破规则,尤其是破坏其他规则遵守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做好自己的权益被破坏的准备,就如同“砂仁者要做好被砂的准备”一样。
于是说,规则之中的自由才是自由,我的规则才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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